EB-1A 移民申请人要满足三项条件

原创: 耿婷律师,蔡壁徽律师, Kevin Li , Rachel Cui, Faith Yin , Wendy Lee , Winnie Bao

1.  讀者問:

 前年10月时,申请特殊人才的移民,屬於工程专业,工作地属TSC,用的律所准备的材料(approve or refund)。递交时投递到TSC,没加急。去年4月不幸被以balance workload为由被转到NSC处理。后来基于其他因素决定PP,四天后被RFE。移民局承认我的文章和审稿,质疑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目前有一个NIW的case pending,同样被转到NSC处理了。律师建议withdraw and refile。不知這對不對?

回复:

 您的陈述里没有明确说明您的特殊人才移民是EB-1A(杰出人才)还是EB-1B(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但依据您提供的其他情况我们判断您的申请应该是EB-1A类。EB-1A类职业移民要求申请人至少要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十项申请条件中的三项条件。根据移民局补件通知, 您现在只是满足了十项申请条件中的两项条件。所以就算您撤销申请后重新递交,新的申请还是有可能无法满足三项条件而被要求补件。

当然,我们不否认不同的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主观审查标准会有些许不同,进而对相同的申请做出不同的决定,但前提是新申请应该基本满足审核标准。因此,即便您准备递交新的申请,也应在现有申请的基础上就未获认可的其他几项条件上补充更多的证明和论述。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撤销目前的申请后重新递交一次EB-1A申请也未尝不是一种可以考虑的申请策略。

不过,你要因此支付额外的申请费用和等待更长的时间。如果您不想支付更多的申请费和等待更长的时间,则应该尽最大可能在这次申请的补件里论证您还符合两项条件以外至少一项条件,通过提供新的材料和论述来证明您符合EB-1A的申请标准。 

递交I-485前不能推断被申请人有移民倾向

讀者問:

 本人持有H-1B簽證,提交了EB-2類移民申請,I-140 已经批准,上面列了配偶的姓名。現在,配偶正在F-1 OPT 期间,有EAD卡,因為有事不得不回国。請問:回国之后,她如果续签F-1 会有问题吗?

律师说,理论上来说我申请的绿卡,不代表配偶也申请了绿卡,即使I-140上列了配偶。她可以获得F1 签证。在填写DS160表的时候勾选是否有移民倾向有关的问题?

 回复:

您的律师所说正确。申请学生(F-1)签证时所需填写的DS-160表中和移民倾向相关的问题是询问是否有人为您(签证申请人)提交了移民申请,并无询问是否有人为您配偶提交了移民申请。所以您太太填写DS-160表时应对该问题回答“No”。

 此外,根据相关案例,申请人没有递交I-485之前不能推断其有移民倾向。所以即使有人为签证申请人提出了移民申请,只要申请人还没有递交I-485(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申请)或DS-260(移民签证申请),申请人也可据理力争,说明此次赴美纯粹是学习目的,据此也有望顺利获得学生签证(我们律所就有类似比较多的成功案例)。

I-907可在审理中任何时段提出

讀者問:

 我提交I-129申請時沒有使用加快服務,但是覺得太長了,故想加快。请问这个多加2500元、15天出结果的服务,是刚刚开始提交I-129表格的时候就要提出使用这项服务吗?我可以临时提出加钱、加快服务?

 回复:

 移民局的加急申请(Premium Processing或称I-907申请)是可以在申请审理过程中的任何时段提出的。所以即使您在递交I-129申请时没有一起递交I-907,在申请获批之前您也可以随时递交。您需要准备好I-907表格,附上您的申请收据以及开给移民局的$2,500美金的支票,一起寄到正在处理您案件的移民局办公室即可。移民局在收到您的加急申请以后会给您发一封确认邮件。邮件中会显示接受加急申请的日期,从那个日期起算15天内会收到移民局的初步审批结果(批准或者是补件通知)。

未在法律文件上出现的名字 无需填入表格

讀者問:

我打算申请入籍,網上填寫N-400。表格提出一个问题,問自出生起有没有其他名字(如昵称、别名、娘家姓),最后系统让上传附件改名文件,如结婚、离婚法庭文件等。我沒有這些,就是很小的时候有個别名,上小学前就没用了。请问:這該怎麼填寫?

 回复:

这里说的其他名字是指在法律文件上出现过的名字,如果在您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学校成绩单/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结婚公证和护照上没有出现过的名字就不用在表格里填写了。如果您很小时候的别名没有在上述文件上出现过,就不用填写,否则还需如实填写,并附上体现该名字的文件。如果没有正式改过名字,只需在Cover Letter里解释该名字是别名,所以并无正式改名文件。

为父母申请绿卡 申请人要填写个人资讯

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英語尚可,開始为父母申请绿卡。在填寫表格中,不知道I-130表第2项怎么填,看了半天特别晕。我感觉第2项就是为子女申请绿卡设的。怎麼辦?

 回复:

I-130表格第二部分(Part 2)是关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部分。如果是您帮助父母申请移民的话,第二部分需要填写您过去五年的住址、婚姻状况、父母信息、您自己公民或绿卡的信息、以及过去五年的工作经历。这部分不是专为子女申请绿卡设计的,所有的申请人都必须填写。不填写或者是填错这部分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您申请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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