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低风险EB-5投资移民项目(二)
我们在上期文章中谈到了对项目进行背景调查的重要性,下面我们来谈谈挑选投资项目时应该注意的其他问题。
1、区域中心和项目的关系以及获批经验:
区域中心通俗来说就是一个经过移民局批准的、有着一定地理范围的、可以向海外募集资金的公司。一个区域中心可以推出很多投资移民项目,但是这些项目必须处于该区域中心获批的地理范围之内,并且从事的是区域中心获准从事的行业。有些区域中心的负责人实际上也是具体项目的开发商;而有些项目则是挂靠在某个区域中心名下,区域中心收取管理费,也有责任监督和管理项目使其按照法律规定来运作;而有的区域中心负责人和开发商分别占某个项目的一定股份,实际上是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一般来说如果区域中心和项目开发商的实际负责人不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会更加有效。但是由于项目的账务独立和不透明等原因,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有时并不能很好的贯彻到实际运营当中。比如,2016年杰伊峰滑雪场负责人挪用项目款项被美国证监会起诉一事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杰伊峰前后推出的八期项目都隶属于佛蒙特州区域中心,在项目发行过程中一直强调该区域中心由州政府直接拥有和运营,州政府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相较于其他私人运营的区域中心项目来说更加可靠。但是实际情况是投资人的钱从监管账户放给项目开发商以后,有相当一部分被挪用到了其他的地方。在募集到的总共3.5亿EB-5资金中有超过2亿多被不恰当的使用,还有5千万被开发商Ariel Quiros用于了个人花费,包括购买杰伊峰滑雪场(本应用开发商自己的资金购买)、曼哈顿的豪宅、支付个人所得税及保证金贷款等等。所以说即使区域中心和开发商不是一家,但因为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也不能完全保证项目的安全性。此外,很多打着有政府参与或有政府官员帮助宣传的项目也并不能保证政府做了背景和风险调查,这些地方政府或官员往往只是出于振兴地方经济的考虑而出面支持某个区域中心或项目。
当然,区域中心和项目开发商如果是一家时,倒也不能否定这些项目,而是要看区域中心和项目开发商有没有一些相应的具体措施来监管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如聘请业界有名的EB-5资金监管服务商NES Finanical对整个投资过程,特别是资金从托管账户被放给开发商使用以后的阶段进行监管,向投资人实时汇报资金的使用流向,就会大大提高项目的可靠性。 如果这个项目有象NES Finanical 这样的第三方EB-5资金监管服务商做出的资金使用流向的报告,那么在投资人递交I-829永久绿卡申请时,也可以帮助移民局更容易的核实和做出项目是否创造了足够就业机会的决定。为了增强投资人的信心,一些区域中心会邀请著名会计师楼对其账务进行审计,如果项目方有这样的相关监管举措时,也同样是增加了项目的可靠性。
此外,也是很关键的一点是看区域中心是否有成功的临时绿卡(I-526)和永久绿卡(I-829)的获批经验。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说明区域中心懂得如何监督和管理EB-5项目,更重要的是说明他们懂得移民局对项目文件的要求,不会因为文件内容不符合EB-5法律的要求而被拒。有些项目就是因为发行文件在文字上太过保护投资人利益而违反了移民法上要求投资移民必须承担经营风险的规定而被拒。比如爱达华州金矿二期的项目就因为合伙协议和备忘录中加了一个“Call Option”( 回购权)的条款,这个条款允许项目方以 55 万美元或 400 盎司黄金赎回投资者在公司的股权,而被移民局认为EB-5投资人没有承担经营风险,以至于该期所有投资人的I-526申请在2005年都被拒绝了。另有西雅图520大桥项目也是因为投资人的EB-5资金购买了所谓的20年还款的政府债券,被移民局以“EB-5投资必须是有风险的”为理由而拒绝了全部投资人的I-526申请。
虽然,有些区域中心和项目方做的不规范,导致了投资人的风险增加,但绝大多数的区域中心还是有着很好的业绩,使EB-5的投资者获得了成功。根据移民局最新公布的2008年到2016年的I-526和I-829批准记录,过去九年以来I-526的平均批准率是83.29%(批准率最低的年份是2012年的79.3%,最高年份是2015年和2009年的89.2%)。而永久绿卡的平均批准率是89.5%(批准率最低的年份是2008年的70%,最高年份是2011年的95.8%)。移民局现在也开始整理和公布各个区域中心I-526和I-829申请的批准数据,相关数据可以在移民局网站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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