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預算案中暗藏⌈正當理由驅趕⌋,以後沒租約也不能趕?!

原创作者:蔡璧徽律师,Sherry Zhang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們提到,全美民主黨主治的幾個大州,前前後後都在出臺法案,讓驅趕房客變得越來越困難。

例如在之前文章中説到在西雅圖,正當理由驅逐保護範圍可以延伸至按月續租、甚至是口頭協議的租賃關係。

加州,根據2019年租客保護法案(Tenant Protection Act of 2019),從2020年起,如果房客租住時間長達一年以上,房東驅逐該房客就需要有”just cause(正當理由)” 。其中還把「just cause(正當理由)」分爲「at-fault(有過錯驅趕)」和「no-fault(無過錯驅趕)」,非常詳細地條列了租客不能犯的租房禁忌以及房東的若干正當理由 (just cause),且僅在這些情況下,房東才能正當驅趕租客。

紐約緊隨其後,在最新預算案中明確了「Good Cause Eviction(正當理由驅逐)」

紐約:新預算案夾帶「正當理由驅趕」(Good Cause Eviction),驅趕難度再增加

1. 什麽是「正當理由驅趕」?

2024年4月通過的預算案,其中關於住房政策的部分可不少。 除了澄清屋霸(squatter)不是租客、不受租客的相關保護之外,也通過「正當理由驅趕法案」(Good Cause Eviction)。

從2024年4月20日開始,房東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驅逐租戶。 這意味著即使租約到期,也不能隨意終止租賃關係,房東必須要有以下正當理由才能讓租戶離開:

1) 租客欠租 (但要小心萬一房子有違規,租客不付租金反而是有理);

2) 租客無理拒絕漲租,前提是租金漲幅必須合理 (原則不能超過10%或CPI+5%,以低者為準,但如果有維修等特殊需求可以另外證明);

3) 租客破壞房子或打攪安寧行為、或違法使用;或有違反租約的行為;

4) 租客不合理地拒絕房東進入房子去做檢查維修;

5) 屋主自住(必須證明有急迫需要) ,或者因為其他因素不打算繼續出租房子了(比如要賣房或要推倒重建)。

根據紐約州這個剛通過的「正當理由驅趕」新法,房東之後必須在續約中附上通知,誣明「正當理由」法是否適用於該租約。 並且在將來的驅趕過程中,驅趕通知也需要明確說是什麼理由要終止。至於需要說得多清楚,這當然是一個有待法院判例處理的問題了,筆者預期會有一段混亂期。

2. 「正當理由驅趕」有哪些例外情況?

雖然好像把房東們的各種路都堵死了,但政府還是有給紐約房東們一點喘息空間,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可以不受到⌈正當理由驅趕⌋ (good cause eviction) 限制

1) 康斗(Condo) 或合作公寓(co-op) : 這兩種公寓建築已經有各種特殊法律規範,而且跟大樓管委會權力可能有衝突,立法者認為如果再加上「正當理由驅趕 」會疊床架屋;

2) 豪華公寓:即租金超過該地區每月公平市場租金(fair market rent)245%的公寓,政府儼然覺得能負擔得起豪華公寓的資產階級,沒必要特別保護;

3) 在紐約總共持有少於十個住房單位的“小房東”,或者屋主自己住且少於十戶內的樓房:政府還是理解小房東比較辛苦,需要一點空間的。 但關於怎麼計算持有幾個單位,這又是一個會有很多爭議的法律問題;

4) 已經是租金管制(rent regulated)的房子或可負擔房屋(affordable):由於這些房型已經有嚴格的法條管控,政府覺得沒必要再增加規範了;

5) 2009年以後蓋好的新樓,蓋好後30年內可獲免:政府的考量應該是給開發商們一條活路,想想如果開發商剛蓋完樓、收租才幾年就碰上這個,那簡直不用玩了!

房東想要「保護自己」:篩選租客

很多私人小房東,爲了能夠儘快把房子租出去,在篩選租客的時候往往不那麽「嚴苛」。筆者遇到過的幾個小房東,連租客的ID和社安號以及正當收入的證明都沒有要求,就決定簽租約。或者另一些房東的做法是直接全權委托給經紀,讓經紀處理,租約怎麽定、租客背景篩查之類的功課完全沒做,等於是給做房東的自己埋下一個「雷」(《带租客买房前的必读:尽职调查三大步骤》)。

基於趕房客如此之難,專業律師建議今後還是要對租客小心篩選。考慮為自己,或者要求租客買一份租金保險,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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